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招聘为队员;录用后发生或发现的,将解除劳动合同,不再聘用:
(一)受过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的,或正在接受调查未结案的。受过行政拘留、司法拘留、专门矫治教育的;
(二)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,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;
(三)因违纪违法等原因被开除、辞退或者解聘的;
(四)本人或家庭成员、主要社会关系人被判处刑罚、正在服刑或正在接受调查的;
(五)本人或家庭成员、主要社会关系人参加非法组织、邪教组织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;
(六)编造、散布有损国家声誉、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信息的;
(七)三代直系血亲有精神病史的;
(八)被吊销律师、公证员执业证书的;
(九)被开除公职、开除军籍的;
(十)从事警务辅助工作,在合同期尚未满的情况下擅自离职的;
(十一)国家和本省规定不适合从事巡防工作的其他情形。